规定对学校公共场所及教室、宿舍等进行甲醛检测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6-24 | 浏览:370 ]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近期陆续曝出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甲醛超标,学生出现头晕、流鼻血等不良反应,严重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引发学生家长普遍担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针对此现象国家教育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6月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厘清学校安全立法调整的范围,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为学校创造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

要求对学校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进行甲醛检测。湖北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6838所,教职工78万人,学生979万人,总计1057万,超过全省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学校数量多、师生人数体量大,学校安全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持续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出台条例,有利于填补我省地方立法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空白,对有效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中有些规定在全国属首次。传统意义上的校园安全,涉及食品、交通、突发事件等方面。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跑道等的空气污染事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此,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对学校公共场所、校舍、操场以及设施设备所含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有重点的做好校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要针对新建校舍投入使用后,发现学生群体性头晕、眼睛红肿、咳嗽、流鼻涕的事件,及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关校舍和设施设备进行甲醛检测,检测结果也要及时进行公示。对室内空气质量(甲醛)不合格的校舍要及时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整改期间要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要对新建校舍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可能存在室内空气质量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有学生群体性头晕、眼睛红肿、咳嗽、流鼻涕等异常情况的学校和区域,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疏散学生,开展空气质量检测。对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校舍,各地各学校要及时进行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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